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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9-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以及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处)主任、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其他县(处)级以上干部及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检察机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从严治检、从严治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检察机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党组书记)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检察人员的支持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检察机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按照本实施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  

     

     

     

     

    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分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检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检察机关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深化检察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检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化,推进检务公开;

    (五)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廉洁从检情况;

    (六)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执法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检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支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按照本实施办法和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由检察长(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组长、政治部(处)主任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领导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适时向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

    (二)协助党组抓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分解、检查考核工作,协调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听取和研究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相关工作的对策,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四)听取和研究、协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违纪违法重大案件、重要问题的调查工作情况;

    (五)研究决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由纪检组长、政治部(处)主任担任召集人,办公厅(室)、政治部(处)、监察局(处、室)、机关党组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本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就相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二)抓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听取、研究和分析本级人民检察院及其下级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按照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提出本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

    (四)结合实际和年度检察工作安排,提出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方案和具体要求,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协调有关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所辖地区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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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4-07-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以及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处)主任、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其他县(处)级以上干部及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检察机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从严治检、从严治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检察机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党组书记)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检察人员的支持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检察机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按照本实施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  

     

     

     

     

    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分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检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检察机关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深化检察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检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化,推进检务公开;

    (五)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廉洁从检情况;

    (六)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执法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检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支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按照本实施办法和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由检察长(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组长、政治部(处)主任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领导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适时向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

    (二)协助党组抓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分解、检查考核工作,协调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听取和研究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相关工作的对策,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四)听取和研究、协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违纪违法重大案件、重要问题的调查工作情况;

    (五)研究决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由纪检组长、政治部(处)主任担任召集人,办公厅(室)、政治部(处)、监察局(处、室)、机关党组织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本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就相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二)抓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听取、研究和分析本级人民检察院及其下级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按照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提出本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

    (四)结合实际和年度检察工作安排,提出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方案和具体要求,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协调有关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所辖地区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