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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蓝”守护“好食光”
    时间:2024-10-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健康生活,共筑共享。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诚信尚俭,共享食安”,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近日,宽甸县检察院以“2024年食品安全宣传周”为契机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一日三餐,市井烟火,商超餐饮、农贸市场里的各类食品,直接关乎着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人员来到县域内几家客流量较大的商场、超市进行普法宣讲,以面对面的方式与商户进行深入交流,讲解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条文,介绍检察机关守护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情况,并向消费者和经营者发放宣传手册,引导商家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依法依规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您知道我们常说的‘三无产品’是哪三无吗?”“您知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可以寻求的解决途经有哪些吗?”检察人员来到县区内入住率较高的小区,通过知识宣讲、互动问答等方式,面对面为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及处罚标准,耐心解答了群众们关于食品安全的疑问,并特别提醒大家,尽量选择到正规的食品经营场所购买食品,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仔细查看、注意辨别。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安全饮食,健康生活。


    食品安全大于天。此次活动共发放普法宣传资料100余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30余次,不仅提升了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了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更营造了安全、和谐的食品消费环境。在今后的工作中,宽甸县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围绕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全链条、全覆盖式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步履不停,守护不止,以实际行动让“诚信尚俭,共享食安”的理念深入人心,以检察之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供稿:张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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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蓝”守护“好食光”

      2024-10-17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健康生活,共筑共享。202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诚信尚俭,共享食安”,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近日,宽甸县检察院以“2024年食品安全宣传周”为契机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一日三餐,市井烟火,商超餐饮、农贸市场里的各类食品,直接关乎着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人员来到县域内几家客流量较大的商场、超市进行普法宣讲,以面对面的方式与商户进行深入交流,讲解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条文,介绍检察机关守护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情况,并向消费者和经营者发放宣传手册,引导商家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依法依规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您知道我们常说的‘三无产品’是哪三无吗?”“您知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可以寻求的解决途经有哪些吗?”检察人员来到县区内入住率较高的小区,通过知识宣讲、互动问答等方式,面对面为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及处罚标准,耐心解答了群众们关于食品安全的疑问,并特别提醒大家,尽量选择到正规的食品经营场所购买食品,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仔细查看、注意辨别。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安全饮食,健康生活。


    食品安全大于天。此次活动共发放普法宣传资料100余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30余次,不仅提升了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了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更营造了安全、和谐的食品消费环境。在今后的工作中,宽甸县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围绕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全链条、全覆盖式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步履不停,守护不止,以实际行动让“诚信尚俭,共享食安”的理念深入人心,以检察之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供稿:张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