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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守护“舌尖名片”不容“参”假
    时间:2025-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石柱参,简称“柱参”,源自本地野山参的种子,是园参佳品,谚语:“非石柱子之土之水之气而不可得”道出其独特性。“柱参之乡,大美振江”,振江镇位于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下辖的石柱子村是石柱参的核心原产地,曾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宽甸石柱人参核心产区”称号。

    这份“珍宝”如今是当地的“舌尖名片”,但伴随知名度提升,假冒和质量等问题涌来。近期,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全面履职,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知识产权两方面有效守护地区“舌尖名片”。


    检察监督

    敲响问题警钟

    “石柱参”于2012年由宽甸满族自治县柱参协会申请注册商标,2013年被核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宽甸石柱人参”于2012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宽甸满族自治县柱参传统栽培体系被农业部选为第一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其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对推动本县人参种植发展,发展农业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今年以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本地部分参农未建立石柱参种植档案,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2025年4月,县检察院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中发现,电商平台上部分经营者未经授权在线上销售产地非石柱子村的人参商品,并使用“石柱参”字样,上述经营者所在地、产品及原材料产地均非宽甸。外地电商擅自使用“石柱参”商标虚假宣传并销售产地非石柱子村人参的行为损害了“石柱参”商标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石柱参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造成伤害,降低其市场价值。


    “线上+线下”

    全面调查核实

    对此情况,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检察长石宏为组长的办案组,对相关情况开展深入调查,采取“截图录屏+人工记录”的方式固定电子证据,与行政机关、柱参协会、石柱子村村干部多次进行座谈,调取石柱参品牌相关资料,了解《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柱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立法背景和相关内容,并到石柱子村向参农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情况。调查发现,部分参农未按规定建立石柱参种植档案,未记录石柱参种植基本信息,一方面不利于产品追溯与监管,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另一方面无法有力证明石柱参的独特性和优质性,难以界定石柱参的来源和真伪,影响“宽甸石柱人参”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发展和维护。


    维护品牌

    检察建议促规范

    2025年7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职责及石柱参种植指导与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参农建立种植档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宽甸石柱人参”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发展。截至目前,共督促128名参农建立、完善种植档案,涵盖参地650亩。针对外地电商侵害“石柱参”商标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柱参协会针对相关侵权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告知协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通过精准有力的法律监督,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有效激活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治的双重效能,为擦亮地方特色农产品“金名片”、护航地区特色经济发展贡献了坚实检察力量。未来将持续跟踪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以“检察蓝”的实干担当,“益”路护航宽甸石柱参产业长远发展。


    供稿:解楠、贾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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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守护“舌尖名片”不容“参”假

      2026-01-21

    石柱参,简称“柱参”,源自本地野山参的种子,是园参佳品,谚语:“非石柱子之土之水之气而不可得”道出其独特性。“柱参之乡,大美振江”,振江镇位于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下辖的石柱子村是石柱参的核心原产地,曾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宽甸石柱人参核心产区”称号。

    这份“珍宝”如今是当地的“舌尖名片”,但伴随知名度提升,假冒和质量等问题涌来。近期,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全面履职,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知识产权两方面有效守护地区“舌尖名片”。


    检察监督

    敲响问题警钟

    “石柱参”于2012年由宽甸满族自治县柱参协会申请注册商标,2013年被核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宽甸石柱人参”于2012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宽甸满族自治县柱参传统栽培体系被农业部选为第一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其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对推动本县人参种植发展,发展农业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今年以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本地部分参农未建立石柱参种植档案,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2025年4月,县检察院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中发现,电商平台上部分经营者未经授权在线上销售产地非石柱子村的人参商品,并使用“石柱参”字样,上述经营者所在地、产品及原材料产地均非宽甸。外地电商擅自使用“石柱参”商标虚假宣传并销售产地非石柱子村人参的行为损害了“石柱参”商标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石柱参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造成伤害,降低其市场价值。


    “线上+线下”

    全面调查核实

    对此情况,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检察长石宏为组长的办案组,对相关情况开展深入调查,采取“截图录屏+人工记录”的方式固定电子证据,与行政机关、柱参协会、石柱子村村干部多次进行座谈,调取石柱参品牌相关资料,了解《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柱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立法背景和相关内容,并到石柱子村向参农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情况。调查发现,部分参农未按规定建立石柱参种植档案,未记录石柱参种植基本信息,一方面不利于产品追溯与监管,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另一方面无法有力证明石柱参的独特性和优质性,难以界定石柱参的来源和真伪,影响“宽甸石柱人参”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发展和维护。


    维护品牌

    检察建议促规范

    2025年7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职责及石柱参种植指导与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参农建立种植档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宽甸石柱人参”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发展。截至目前,共督促128名参农建立、完善种植档案,涵盖参地650亩。针对外地电商侵害“石柱参”商标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柱参协会针对相关侵权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告知协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通过精准有力的法律监督,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有效激活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治的双重效能,为擦亮地方特色农产品“金名片”、护航地区特色经济发展贡献了坚实检察力量。未来将持续跟踪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以“检察蓝”的实干担当,“益”路护航宽甸石柱参产业长远发展。


    供稿:解楠、贾雨晨